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二)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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