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4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00022625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企業、機關 (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修正居家式托育、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之設置地點,放寬直線距離500公尺以內非居家托育人員居所之合法場所空間,修正為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並增訂增訂相關委託服務契約範例。請持續就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定期評估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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