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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ps8831195 - 人事 | 2018-04-24 | 點閱數: 52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9
電子信箱: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07322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有意介聘至新北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4月18日新北教人字第1070693389號函辦理。
二、 應了解並配合新北市(以下簡稱該市)相關法規(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新北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重要政策(如閱讀教育及英語教育)及實施計畫(如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暨追蹤輔導實施計畫)之規定;為配合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推動,欲以工藝(生活科技)科及電腦(資訊)科介聘至該市之教師,應於十二年國教科技領域課綱公布後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課程有符合科技領域專長授課之精神。
三、 該市國小部分於偏遠地區學校學生數50人以下者實施混齡教學,另每學期舉辦工作坊及相關研習,以提升混齡教學知能。
四、 該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為配合該市政策推動之必要時需裁撤或減招,教師須配合「新北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辦理教師超額移撥等事宜。
五、 申請介聘至該市之特殊教育(身障及資優類)教師,於介聘達成時,倘該類科正式服務年資未滿3年者,須接受該市特殊教育初任輔導;另申請介聘至該市之專任輔導教師,於介聘達成時須受該市規範,專職學生輔導,不得以任何理由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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