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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fps8831195 - 人事 | 2017-03-29 | 點閱數: 84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kaekoto@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600556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原函影本。

 

主旨: 有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1039號函辦理。
二、 查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應予追繳。旨揭原人事局函釋因與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三、 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劉晟民
電話:02-2397-9298#510
E-Mail:rafaliu@dgpa.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600410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
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
,均不再援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原人事局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規定:「
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釋:『因案停職
人員,經核准發給半薪及全部眷屬實物配給,於其案經判
刑確定,應予免職者,應於判刑確定之日起停發,惟判刑
確定之月其半薪暨全部眷屬實物配給,如已發給者,可免
予追繳……』。本案○員因案停職期間支領半薪,於刑責
確定後,若無法復職辦理退休,其核發之半薪應否追繳一
節,經轉准銓敘部78年12月5日78臺華特二字第334802號函
釋略以,為顧及其核發半薪之追繳實際執行困難,可參照
原人事局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二、惟查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
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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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55614
■花■府■■■■1■06■/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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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或免職時為止。」依上開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
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
,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仍應予追繳。
原人事局旨揭函釋因與俸給法上開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
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人事室2017-03-22
18: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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