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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fps8831195 - 人事 | 2017-03-28 | 點閱數: 740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姿吟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2、303
電子信箱:keymeme@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6005563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函轉有關各機關(單位)學校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6年3月3日部銓五字第1064198975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前鑑於我國少子化現象嚴重,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業以民國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釋,放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屬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爰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 茲經審酌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有關各機關(單位)學校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依規定核給因安胎事由之請假及流產假,於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如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則仍維持銓敘部前開105年3月24日函之規定。
四、 本府106年3月6日府人任字第1060041340號函註銷。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再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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