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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歐致善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n001006@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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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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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50040895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50040895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之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3月3日公護字第1159060037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
| 二、 | 按安衛辦法第33條規定:「(第一項)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第二項)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第三項)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所稱「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係指「同一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撤回申訴後重行提起申訴」;至申訴人「撤回申訴」之意思表示,係於機關收受撤回申請時,即發生效力,爰機關毋須再依安衛辦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
| 三、 | 又機關(防護委員會)如認該事件仍有處理必要,自得本於權責依安衛辦法第34條、第37條及第38條所定期限繼續調查,並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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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校園霸凌申訴及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
學務組長 沈致頡
電話 03-8831195*14
信箱 a342608@yfps.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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