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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100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目標金額比率,工程會業會商各機關,並獲經濟部115年2月13日經授企字第11554800320號函表示同意。 |
| 三、 | 目標金額比率計算合理化,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扶助辦法第4條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其計算基礎應為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始為合理,該計算基礎排除性質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包括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巨額採購、駐外機構或海外單位(如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之採購案、依各目的法規規定決標對象僅得為非屬中小企業之特定專業人員者(如建築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醫院等,非屬中小企業)、辦公室租賃等相關採購。另考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如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後續擴充通常亦非中小企業,該計算基礎一併排除該等原有採購得標廠商非中小企業之後續擴充採購,且得標廠商亦相同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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