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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各校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倘未符法規者,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如期改善者將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該人員每兩年應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至少6小時;相關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種類請參閱附件一。 |
| 二、 | 鈞府業於114年1月17日府教設字第1140012597號函函請各校務必指派適員參與培訓並取得證書或回訓證明在案,爰請各校相關人員自行查詢練機構與上課時間,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相關訓練費用,請各校自行支應。 |
| 三、 | 在職教育訓練資源如下: |
| (一)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址:https://trains.osha.gov.tw/Default.aspx。 |
| (二) |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附設花蓮職業訓練中心(花蓮市富強路242號/03-8465186) |
| (三) | 社團法人花蓮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協進會附設花蓮縣職業訓練中心(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659號/03-8567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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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校園霸凌申訴及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
學務組長 沈致頡
電話 03-8831195*14
信箱 a342608@yfps.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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