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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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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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239411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376550000A_1140239411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原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2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27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
| 二、 | 查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規定略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品德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又上開比照對象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同年6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40037166號函規定,係指非屬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對象。 |
| 三、 | 復查考試院114年10月8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7001701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金或獎勵品等多元獎勵方式,提高獎勵額度,將個人每次獎勵上限由5千元提高至1萬元,團體獎勵上限由1萬元提高至5萬元。 |
| 四、 | 以前開行政院104年2月4日函規定,係規範各機關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均應依據品德激勵辦法辦理,至其獎勵對象如非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範圍,則係比照該辦法規定辦理。茲為配合激勵辦法修正,並符行政院函規定意旨,有關原比照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包含所定之獎勵方式及獎勵額度等)。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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