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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人事 | 2025-10-14 | 點閱數: 3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分機304
電子信箱:pn3993@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4020099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關於114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銓敘部已上傳至公務員經商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4年10月8日部法一字第1145883833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於106年5月8日建置旨揭查核平台,合先敘明。此外,揆諸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立法說明,公務員擔任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成立之合夥組織中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經營商業」之範疇,惟上開資料仍須辦理商業登記,是為利各機關(構)實務運作順遂,業於查核平台「查核結果」項下增列「其他」一種態樣。
三、 銓敘部業於114年8月辦理114年度經商兼職查核,將公務員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比對,比對結果已上傳至旨揭查核平台。貴機關所屬公務員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比對如有重複者,請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均應由權責機關(構)依法辦理;復以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構)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俾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111年6月22日服務法修正公布後,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已非服務法適用對象,且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其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均不再適用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
四、 另為避免公務員於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貴機關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113年9月新修正版〉」(已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併請貴機關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新修正版及修正後之服務法規定為準。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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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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