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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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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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401462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來函1140058103、行政院來函1144000911 (376550000A_1140146210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146210_ATTACH2.pdf) |
主旨: | 檢送修正「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1份,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14年6月12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0911號函暨教育部114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58103號函辦理。 |
二、 | 茲因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核定修正內容如下: |
(一) | 導師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原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修正後維持3,000元。 |
(二) |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月支數額,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1,800元,修正後為2,800元;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原600元,修正後為900元。 |
三、 | 有關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之部分,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權理。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總計: | ![]() ![]() ![]() ![]() ![]() ![]() ![]() |
平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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