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4年5月22日部退四字第1145826082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
二、 | 相關公文:考試院、行政院114年5月15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1902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400006902號令。 |
三、 | 查旨揭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除第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爰本次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行;至於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四、 | 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5月15日令影本、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以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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