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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新聞報導 | 2025-03-06 | 點閱數: 46
主旨: 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二、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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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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