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胡宗德 - 人事 | 2016-12-27 | 點閱數: 74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24166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7年12月28日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規定,自105年12月20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2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三、 復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風災。……」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四、 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前開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爰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並自105年12月20日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外)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

搜索

:::

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瑜峻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71-898576
信箱 digitalbilly100@hlc.edu.tw

校園霸凌申訴信箱

線上會員

8人線上 (7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8

更多…

計數器

總計: 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
平均: 695695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