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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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24166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7年12月28日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規定,自105年12月20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2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
三、 | 復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風災。……」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
四、 | 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前開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爰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並自105年12月20日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外)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
總務主任 李瑜峻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71-89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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