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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德 - 人事 | 2016-12-27 | 點閱數: 665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24166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非因公赴離島地區之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臺灣本島地區工作崗位者,自105年12月20日得從寬比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88局考字第016364號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1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釋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情況,並免影響公務人員至離島服務之意願,同意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三、 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所定得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之情形,僅限臺灣本島返回離島上班,並未及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惟審酌如發生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時,無論臺灣本島返回離島或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兩者之交通狀況通常均受到影響(例如機場關閉,往返班機起降均受影響),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旨述情形得從寬比照旨揭原人事局88年7月5日函,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外)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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