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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人事 | 2024-12-06 | 點閱數: 42
主旨: 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國內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兼職。第4款第3目規定,教師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三、 復查旨揭教育部102年5月10日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帶職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以下同)期間,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旨揭教育部105年4月26日函略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茲以109年2月13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後,教師已得至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國內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並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旨揭2函有關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與上開規定未合,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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