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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人事 | 2024-11-21 | 點閱數: 75
主旨: 有關勞動部「籲請公務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不能有低薪之情事」一案,請確實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1月14日總處綜字第1131001940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部113年10月25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821號函略以,立法院黃委員秀芳質詢各公務機關應重視單位內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勞動權益,查公務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及機關將部分勞務委外,所運用之承攬或派遣勞工,皆為適用勞基法之對象,其工作時間、加班費等權益,受到該法所定最低標準之保障,其工資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 為維護前開各類人員之勞動權益,除目前各公務機關自110年起已無運用勞動派遣人力外,其餘人員請相關機關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工友:工友之管理事項及薪資待遇係依「工友管理要點」、「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各機關學校確實遵循上開規定。
(二) 約用人員:約用人員係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自行進用之人員,請各機關學校確實注意其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基法及「最低工資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勞僱契約中明定。
(三) 清潔隊員:臺灣省政府原訂定之「臺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自8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後,清潔隊員之管理事項,由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自行辦理,爰請各鄉鎮市公所確實注意不得違反勞基法及「最低工資法」等相關規定。
(四) 勞務承攬派駐人力:為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權益,請各機關學校確實於簽訂勞務採購契約時不得違反勞基法及「最低工資法」等相關規定,及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五) 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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