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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德 - 人事 | 2016-12-21 | 點閱數: 78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朱安聆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picnic@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23074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曾任原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雇員年資得否併計請頒服務獎章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6日總處培字第1050060417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 查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 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有關曾任原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調查第3隊情報處雇2等1級調查士,渠所任雇員年資是否適用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一節,案經國防部105年11月25日國人勤務字第1050019855號函復略以,依62年7月9日發布之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聘任及雇用人員,係指軍事單位編制表內明定聘雇職位之人員。
三、 經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等國防組織所編列員額,主要包括純文職、軍文併用及純軍職等,其中純文職、軍文併用等員額以「編制表」規範之,須經行政院核定後送考試院備查,而純軍職員額,則由國防部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毋庸經行政院核定。至國防組織為應業務需要進用之國軍聘雇人員,向由國防部自行管理與進用。是以,國軍聘雇人員非屬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其服務年資尚不得併計據以請頒服務獎章。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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