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8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300023235號函辦理。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廢止理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八十九年七月十 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 授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最近一 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茲因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之服務法第十二條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 數;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 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則由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 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總務主任 李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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