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 | 為強化對公務員勤休制度之監督,有效控管例外延長辦公時 數,以保障同仁健康權,請覈實辦理例外延長辦公時數報府同意或備查機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 年7 月23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5493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 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 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 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 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
三、 | 請各人事機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倘 有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80小時,應報經本府同意而未報者,專任人事人員將列入各機關人事機構及人事主管平時考核重要參 據。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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