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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吉雄 - 新聞報導 | 2024-02-06 | 點閱數: 68
  • 依據:
  •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 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7月3日原民教字第1120032494號函、花蓮縣政府112年7月5日府教學字第1120131498號函。
  • 甄選類別及職稱:約用人員-文化指導員1名。
  • 甄選資格
  • 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之情事者。
  • 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 應具高級中學(職)以上學歷畢業者,且應具備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 曾辦理過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工作尤佳。
  • 甄選聘期、待遇及工作內容
  • 聘期:自實際起聘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專職薪資:
  • 經費來源: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款補助。
  • 薪資待遇
  1. 依照原民會每月薪資酬金標準:36,400元/月(月薪需扣除勞、健保、勞退金等個人自付費用)。
  2. 文化指導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發給。
  • 工作內容:協助執行本校「阿美族實驗教育小學」計畫工作。

類別

名額

職務內容

約用人員-文化

指導員

正取1名備取1名

  1. 擔任部落窗口,協助聯繫部落師資與蒐集文化資訊,計畫性及系統性進行田野調查、整理口傳歷史脈絡,彙整文化資訊等。
  2. 協助辦理文化領域相關會議、研習及活動。
  3. 於各項校內會議宣導並說明各個階段實施實驗教育現況。
  4. 協同所有實驗教育課程規劃與編制教材。
  5. 主責製作文化教學成果、影像紀錄片。
  6. 與校內所有導師(教學者)進行協同教學。
  7. 具備豐富且深厚的族群文化素養並認同本校實驗教育計畫者。
  8. 協助「永豐國小民族實驗學校」行政事務、會計帳務及成果製作等相關事項。
  9.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甄選程序
  • 報名及甄選日期

項目

報名日期及時間

考試日期及時間

備註

第1次甄選

113/2/17 (六)8:30-09:30

113/2/17 (六)10:30

未於10:10前至本校教師備課室報到者,以棄權論。

第2次甄選

113/2/19 (一)8:30-09:30

113/2/19 (一)10:30

第3次甄選

113/2/21 (三)8:30-09:30

113/2/21 (三)10:30

錄取名額累計已達公告缺額數,後次序尚未辦理之招考不再受理報名。

  • 地點: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 地址: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84號
  • 電話:03-8831195(傳真:03-8832419)
  • 方式:個別報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 報名費:無
  • 應繳表件:請將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各1份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發還。
  1. 報名表(黏貼本人最近3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及個人自傳1份,A4直式橫打供甄選委員參考。(附件一)
  2. 切結書(附件二)。
  3. 繳驗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學經歷證件(如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文書處理、會計事務、網頁設計、繪圖製作、語文能力、工作成果、作品範本或其他專長證明等)。
  3.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獎勵證件。
  4. 男性另須繳驗退伍證或免役證明文件。

*以上各項證件正本驗畢發還,並請另行影印一份留校備查

  • 評分方式
  • 甄選採一階段(資格審查30%、口試70%)方式辦理。
  • 總成績則採二項成績之總和,依成績高低排列,總分相者,以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口試及資格審查均相同時,依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 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甄選一覽表

資格審查

口試

錄取標準

配分比例

配分比例

口試時間

  1. 總成績採計口試及資格審查成績之總和。
  2. 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30

70

15分鐘

  • 甄選日期及地點
  • 考試地點: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校長室。

※備註:若遇有重大事件或人力無法預測之天然災害導致停班停課時,將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yfps.hlc.edu.tw/)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news.hlc.eud.tw/news/departmaent)公告新修正之時間表。

  • 錄取名額:文化指導員正取1名,備取1名。
  • 放榜及成績通知
  • 甄選錄取名單預訂於甄選日期晚間19時前於本校資訊網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news.hlc.eud.tw/news/departmaent)網頁公告。
  • 錄取人員請於本次甄選錄取者請於接獲通知或公告報到日(以實際公告為準)上午910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親自至本校教師備課室完成報到,逾期認定不應聘而取消資格,遺缺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注意事項
  • 錄取人員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 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 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 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後發覺,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 文化指導員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情事者,應予解聘、停聘、不得聘任之決定。
  • 文化指導員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之督導下,全職投入工作,未經核准,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
  • 文化指導員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用人員辦理。
  • 天然災害申訴處理
  • 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屆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期程需做變更時,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yfps.hlc.edu.tw/)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news.hlc.eud.tw/news/departmaent)公告周知。
  • 本校申訴電話:03-8831195轉16。
  • 申訴電子信箱:n2103@yfps.hlc.edu.tw
  • 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議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花蓮縣教育資訊網。

備註: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第三點、依本要點僱用之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其所具資格條件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機關長官及各級主管長官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對於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各款人員,在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教師甄選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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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瑜峻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71-898576
信箱 digitalbilly100@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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