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7436A號暨教育部91年1月9日(91)臺國字第910047888號令訂定發布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第8條規定:「領有前條檢核、培訓及格證書人員,如未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達6年以上,應重新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之認證。」 |
二、 | 爰此,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具有於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證明,並於91年7月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惟教支人員未具有前揭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6年以上之證明者,應重新參加本府或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認證,始具有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資格。 |
三、 | 前揭連續6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係以該年度聘任前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倘為112學年度擔任閩南語授課師資,於112年前已於92年至97年教授閩南語課程者,則具有連續6年閩南語文授課經驗,無需重新參與本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惟認定有授課事實者,應由本府比照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方式登錄人力資源網,其核發年度及認證字號為教育部核發合格證書,以利採計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宜。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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