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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