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1年1月21日廉防字第11005000030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但書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請同仁多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 倫理相關課程。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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