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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艶秋 - 校護 | 2021-10-14 | 點閱數: 473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 府衛健字第1100188053B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0年花蓮縣政府公告 (1100188053B_ATTACH1.pdf)

 

主旨: 公告轄內13處場域為禁菸場所,自110年10月25日起禁止吸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辦理。
二、 公告禁菸場所如下:
(一) 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周邊人行道
(二)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周邊人行道
(三)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玉里營運所室外環境
(四)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周邊人行道
(五) 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周道人行道
(六) 花蓮縣富里鄉吳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七) 夏日時光複合式餐飲騎樓
(八) 瑞麒珠寶騎樓
(九)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利華教會室外環境
(十) 花蓮縣萬榮鄉紅葉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十一)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周邊人行道
(十二) 花蓮縣新城鄉北埔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十三) 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三、 自110年10月25日起,於前述禁菸場域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 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依法進行宣導及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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