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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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衛健字第1100188053B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年花蓮縣政府公告 (1100188053B_ATTACH1.pdf) |
主旨: | 公告轄內13處場域為禁菸場所,自110年10月25日起禁止吸菸,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辦理。 |
二、 | 公告禁菸場所如下: |
(一) | 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周邊人行道 |
(二) |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周邊人行道 |
(三)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玉里營運所室外環境 |
(四) |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周邊人行道 |
(五) | 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周道人行道 |
(六) | 花蓮縣富里鄉吳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
(七) | 夏日時光複合式餐飲騎樓 |
(八) | 瑞麒珠寶騎樓 |
(九) |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利華教會室外環境 |
(十) | 花蓮縣萬榮鄉紅葉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
(十一) |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周邊人行道 |
(十二) | 花蓮縣新城鄉北埔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
(十三) | 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 |
三、 | 自110年10月25日起,於前述禁菸場域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四、 | 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依法進行宣導及維護責任。 |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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