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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轉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瑞珠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2
電子信箱:tr851956@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01344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05.7.21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函釋。

 

主旨: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辦理(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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