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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千瑜
傳真:03-8572660
電話:03-8462860分機571
電子信箱:an0721gel@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6018822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060930教育部令。

 

主旨: 檢送「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98374C號函辦理。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小學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上騰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上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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