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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國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爰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認定是類人員參加公保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kaekoto@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5019652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原函抄本。

 

主旨: 有關民國105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106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爰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認定是類人員參加公保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抄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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