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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案,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謝博宇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6
電子信箱:badizson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501640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
 
主旨: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案在行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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