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花蓮縣立永豐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
帳號 密碼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左邊區域內容

搜索

檔案下載

  1. 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 Q & A.pdf
  2.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pdf
  3. 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作業規定.pdf
  4. 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申訴書.odt
  5. 永豐-在職證明書申請單.docx
  6. 永豐-在職證明書申請單.pdf
  7. 服務證明申請書-現職人員.doc
  8. 服務證明申請書-現職人員.pdf
  9. 服務證明申請書-離職人員.doc
  10. 服務證明申請書-離職人員.pdf
  11.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申請表、入校須知.odt
  12. 永豐國小校事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pdf
:::

主內容區域

有關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經予續聘(僱)後於新聘(僱)年度中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其相關延長病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6008983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經予續聘(僱)後於新聘(僱)年度中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其相關延長病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5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6181號辦理。
二、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除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外,請延長病假至契約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應不予續聘僱,先予敘明。
三、 約聘人員若於105年度已請安胎之延長病假27日,106年度可請安胎之延長病假日數為何一節,為提供懷孕婦女友善職場環境及保護母體,使懷孕婦女在孕期期間能安心養胎,以達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之目的,併同考量聘(僱)人員多為1年1聘(僱)之性質,聘(僱)人員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如適逢新聘(僱)年度,得由各機關視聘(僱)人員之工作績效作為續聘(僱)之準據,並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6個月內不得超過30日之延長病假。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

右邊區域內容

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校園霸凌申訴及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

學務組長 沈致頡
電話 03-8831195*14
信箱 a342608@yfps.hlc.edu.tw

線上會員

9人線上 (8人在瀏覽最新消息)

會員: 0

訪客: 9

更多…

計數器

總計: 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1184797
平均: 695695695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