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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國良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2
電子信箱:lgljason@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17562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勞動部原函影本01。2、勞動部原函影本02。3、勞動部原函影本03。

 

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辦理。
二、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 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376559784Y0000000_1050175629_Attach000.pdf
    1) 376559784Y0000000_1050175629_Attach000.pdf
  • 376559784Y0000000_1050175629_Attach001.pdf
    2) 376559784Y0000000_1050175629_Attach001.pdf
  • 376559784Y0000000_1050175629_Attach002.pdf
    3) 376559784Y0000000_1050175629_Attach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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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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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組長 沈致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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