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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請查照。

公告欄 / 2016-03-28 / 點閱數: 602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裕宏
傳真:03-8267943
電話:03-8263911#216
電子信箱:liuyuhung@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05129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公訓字第1052160256號。

 

主旨: 函轉有關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3月16日公訓字第1052160256號函辦理。
二、 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包含「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每滿1年」(12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10分)、「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年」(7分)。揆諸上開標準表規範意旨,係考量簡任官等職務較少,為使訓練與陞遷得以有效結合,爰「職務年資」之評分標準,係以升任簡任官等職務陞遷序列之優先順位,依序定為跨列簡任官等職務、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與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等3項評分項目,並未包括非主管職務代理主管職務之情形。
三、 據此,倘有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年資者,基於上述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規範意旨,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之年資,尚不得採計為主管年資之計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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