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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與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規範聘任之內涵不一致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21648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與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規範聘任之內涵不一致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2778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次查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2項或第20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 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係於86年3月19日修正公布,依其立法歷程觀之,該條第1項規定並無校長具有提名權之意涵。茲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程序,教師法第11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均定有規範,如有法條競合之情形,以教師法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制定後針對教師身分特別制定之法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自應適用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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