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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有關貴局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得否兼任組長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美瑜
傳真:03-8462780
電話:03-8462860分機257
電子信箱:f9352315@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6007024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有關貴局所詢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得否兼任組長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32305號函辦理。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略以:「...(第八項)...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本部依幼照法第18條第10項發布施行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幼兒園之員額編制,除第二項情形外,依下列規定:...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第一項)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依幼兒園所定組長、教師、教保員之順序代理之;無專任教師及教保員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代理教師、代理教保員依序代理之。」審酌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幼兒園園務順利推動,並考量主管職務肩負管理之責,爰規範以正式人員為原則,並得報本府核准後,始得由代理人員代理之。
四、 援上,有關兼任組長一職,現行幼照法施行細則並無代理順序之規定,惟參酌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並基於一致性原則,仍應優先由正式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如確有由代理教保員兼任組長之實需,仍應報本府核准後為之。至有關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兼任幼兒園組長期間,如符合上開程序,既有兼任之事實,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第5項教保員兼組長之規定辦理。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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