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及補充法規
一、花蓮縣永豐國民小學處理緊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依據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
目的
一、基於黃金救命時間僅4至6分鐘,為加強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在校內活動之安全及避免學生及教職員工事故傷害發生與急病之急救與照護。
二、教職員工生在校園中,遇有突發狀況或自發性問題所產生傷病時,需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使傷患能於突發狀況中得到適當的醫療救護。
三、減輕學生及教職員工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病情,促進早日康復,增進校園共識及親職與師生感情。
(花蓮縣永豐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109學年緊急傷病處理小組及流程圖請參閱附件檔)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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