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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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05973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教師商借實施要點。 |
主旨: | 轉知「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各校如有商借需求,請確依要點規定於4月20日前提報,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659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要點第肆點規定,有需求學校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提報商借需求(含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送本府;本府於每年5月1日前彙整需求並上網公告,另將函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商借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周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發布/函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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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總務主任 李瑜峻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71-898576
信箱 digitalbilly100@hlc.edu.tw
總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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