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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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06393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學校校長於下班後時間教授該校補救教學班,可否支領鐘點費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4550號函辦理。 |
二、 | 查該署105年3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26318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教學人員由校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優先擔任。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該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公開招募;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各地方政府備查。 |
三、 | 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四、 | 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並得以加班補休方式辦理,惟仍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復依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說明五規定,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 | 綜上,學校校長倘因情況特殊並依相關規定報請地方政府同意,於下班後教授該校補救教學課程,國教署予以尊重。另因校長係於下班時間授課,非屬本職性質,爰得支領鐘點費。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課程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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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0971-89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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