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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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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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40243918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為利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國內營運部每年1月1日辦理優惠存款整批續存作業,避免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之情事,請查照辦理。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128571號書函辦理。 |
| 二、 | 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是以,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除有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事者外,由臺銀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先予敘明。 |
| 三、 | 為避免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請各舊制退撫給與發放機關於114年12月12日及115(次)年1月12日後,分別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查驗,如退休教職員(含外籍教師)有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之情事者,請依下列情形提供相關資料予臺銀: |
| (一) | 於114年12月12日後查驗退休教職員自115年1月1日起仍有優惠存款,且為「喪失國籍」、「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請於114年12月16日(優惠存款續存前)前,函知臺銀,並提供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喪失國籍日期」或「最近一次之入境日期」、「最近一次之出境日期」及「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之日期」;於114年12月16日前已通知臺銀而於115(次)年1月12日後就原資料再次查驗有異動者,請於115年1月16日(續存後第一次付息前)前再次函知臺銀,另於次年1月12日後就再次查驗結果如未異動,毋須再重複通知臺銀。 |
| (二) | 查驗時仍有優惠存款且為「該次新增之亡故」者,請即時函知臺銀,並提供其「姓名」、「身分證字號」、「亡故日期」,毋須徹查過往亡故名單予臺銀。倘已由機關因遺屬年金/一次金等相關函文副知臺銀亡故之情事,亦毋須再通知臺銀。 |
| (三) | 無優惠存款(含年改歸零)或無前揭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情事者,則毋須函知臺銀。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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