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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人事 | 2025-11-26 | 點閱數: 20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淑貞
電話:03-8227171#302
傳真:03-8220602
電子信箱:pn7516@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4022461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文 (376550000A_1140224618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隨文檢附該書函影本1份供參。
二、 依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略以,教師法第35條(按:現為第47條)第2項所定中小學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不宜再為採計提敘之用。復依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三、 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嗣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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