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分機304 電子信箱:pn3993@hl.gov.tw |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224405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茲彙整近期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公務人員考績評定之法律見解,請轉知所屬人員於辦理考績作業時注意參考,轉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1月10日公輔字第1141160234號函辦理。 |
| 二、 | 保訓會為增進各機關(構)人事人員對保障法制與實務之瞭解,正確辦理保障業務,提升保障事件品質,每年均彙整分析保障事件撤銷案例,並就行政法院撤銷判決加以研析,提供各機關(構)參考。茲彙整近期撤銷考績事件之法律見解如下: |
| (一) | 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爰召開考績委員會會議審議考績案時,應將考績表、考績清冊、平時考核等資料(平時考核之依據),交出席考績委員互相審閱、核議,若僅提供考績清冊,未將相關資料放置於會議室供委員隨時參閱,即有程序瑕疵(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1月2日112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114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 |
| (二) | 考績評定所據之基礎事實,若發生變動,如懲處處分經法院判決或本會決定撤銷,則辦理年終考績時,即應依據正確之基礎事實(懲處情形)重新辦理考績(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6月12日113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 |
| (三) | 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表如持續註記非屬當年度之違失,使同一事實在不同考績年度一再予以重複評價,自有判斷瑕疵(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 |
| (四) | 主管人員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就考績表項目評擬甲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改為乙等,首長覆核維持乙等,惟均未敘明改列乙等之具體理由,考核基礎事實有欠明確,且該考績初核及覆核調降等次未具判斷理由,顯有恣意判斷之違法情事;又辦理考績時將受考人歷年考績考列情形納入綜合考量,亦有裁量不當之瑕疵(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7月10日113年度訴字第1386號判決)。 |
| 三、 | 另保訓會每年均彙整保障事件撤銷案例解析,以協助人事人員正確辦理保障業務,相關資料已上傳至保訓會「保障業務」-「宣導輔導專區」,請轉知辦理考績作業之人員自行下載、參考。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 總計: | |
| 平均: |
學習扶助數學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