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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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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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40210381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40210381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210381_ATTACH2.pdf、376550000A_1140210381_ATTACH3.pdf) |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調整相關功能,請各機關專責人員依操作手冊、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職場霸凌處理原則相關規定確實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22日總處綜字第1141002004號函辦理。 |
| 二、 | 為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與健康,建立免於職場霸凌之公部門友善職場,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部分條文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本年7月9日公布(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相關修正重點包含:明定職場霸凌定義與提供個案判斷因素;建立公正申訴程序,提高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迅速採取補救措施;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申訴、調查機制;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不得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以及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處理程序及時效等事項。 |
| 三、 | 人事總處前為強化職場霸凌防治建置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提供公務機關員工除機關內部申訴管道外之另一申訴途徑。茲以現行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業明定各項作業處理時效,該平臺已配合調整相關功能,檢送操作手冊1份,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
| 四、 | 另人事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前於職場霸凌相關法制尚未完備前,提供有關職場霸凌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等相關建議,供各機關作為研修內部職場霸凌處理機制之參考。又為協助各機關依循法定程序辦理職場霸凌案件,人事總處前亦通函重申,相關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落實迴避或採取適當處置,並依保密原則妥適處理。茲以本總處歷次通函所涉職場霸凌之申訴與處理相關事項(如附一覽表),業於現行保障法、安衛辦法及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中明文訂有相關規範,爰相關案件請各機關確實依上開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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