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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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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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140192418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
| 三、 |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校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提出申請,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
| 四、 | 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規定辦理。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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