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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人事 | 2025-09-16 | 點閱數: 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蘇昭文
電話:03-8227171分機306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chao280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4018252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550000A_1140182527_ATTACH1.pdf、376550000A_1140182527_ATTACH2.pdf)
主旨: 檢送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1份,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1份,並溯自114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8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72號函辦理。
二、 茲因「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中為管控高風險職務人員猝發疾病風險,減少不幸事件發生,於第二十六條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檢查一般健康檢查次數,配合該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相關條文。
三、 本府配合上開法規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如下:
(一) 第三點:
1、 新增第三款:配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修正,增訂第三款高風險職務人員及訂定其健康檢查實施次數為每年一次。
2、 修正第五款:配合修正為未滿四十歲之高風險職務人員 ,並修正其健康檢查實施次數為每二年一次。
3、 新增第六款:有關未滿四十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 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人員,得 每三年補助一次,並依保訓會114年5月21日公保字第 1140008073號函,係由主管機關依各機關之業務運作實 際情形據以認定。
(二) 修正第四點:修正為本府核定各處補助名額,受檢人員名單由各處自行排定列管,本府依申請人提出收據時間先後順序核銷,額滿為止,刪除核定特定名單規定以增加補助 流程彈性,並刪除原第二款受檢人員需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完成檢查規定。
四、 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第三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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