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7月26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30200123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7條規定,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有關校園運動設施之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三、 | 倘貴校欲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補助,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請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確實訂定校園運動場地開放及管理規定並落實。 |
(二) | 貴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案件,校園開放情形將納入補助審查項目,爰請於申請時檢附「場地開放及管理規定」和「場地開放證明」,未檢附者,補正後始納入審議。 |
(三) | 另為配合校園環境永續發展政策,114年起教育部體育署不補助草地運動場改建硬鋪面整建案。 |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信箱 yucheng10606028@hlc.edu.tw
總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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