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05927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0038984A00_prin (376550000A_1120059274_ATTACH1.pdf)
主旨: 請各校(含幼兒園)依總統於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8984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 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總務主任 李郁城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21-0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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