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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defadmin - 資訊 | 2021-06-08 | 點閱數: 874

花蓮縣永豐國民小學109學年度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一、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使用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

     教導動載具使用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 本校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動載具使用管規範。學校訂定校園動載具使用管規範,邀集教師、家長、學生

     於親職教育共同討(包含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方式等)機制,經校務會議或教師晨會通過後公告。

四、 校園內使用動載具應注意下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儀,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使用規範。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

    (視、聽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六、 本原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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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緊急聯絡人

總務主任 李瑜峻
電話 03-8831195#13
手機 0971-898576
信箱 digitalbilly100@hl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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