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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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永豐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08059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2年4月25日局考字第0920053614號書函,自107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70039279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略以,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查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621號函規定略以,自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
三、 | 考量旨揭書函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有關女性受僱者生理假,現行悉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107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總務主任 李瑜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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